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川银重(集团)起重机有限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吐鲁番沈红金属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270784.7存款,期限为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