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市日新燃气有限公司 葫芦岛欣正能源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规划设计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葫芦岛市日新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欣正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龙程北街加气站寺儿堡加气站项目资产转让合同》。 二、被告葫芦岛欣正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葫芦岛市日新燃气有限公司返还寺儿堡加气站土地及合同附件中合同标的明细清单中的资料(减除项目核准备案表),同时被告将寺儿堡加气站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到原告名下,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葫芦岛欣正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11000.00元,同时原告向被告返还转让款1537000.00元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到被告名下时剩余的费用19603.50元;上述款项相互折抵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54396.50元。 四、驳回原告葫芦岛市日新燃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40.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承担1317.00元,被告承担483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