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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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省曹县壮大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东奥面粉有限公司 曹县华凯工艺品有限公司 曹县元鑫木业有限公司 曹县富友木业有限公司 曹县国盛纺织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曹县富友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3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曹县富友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截止至2017年11月13日的利息含罚息369495元,复利7320.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曹县富友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贷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曹县富友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律师费用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被告山东省曹县壮大食品有限公司、曹县国盛纺织有限公司、山东东奥面粉有限公司、曹县华凯工艺品有限公司、曹县元鑫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四项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08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曹县富友木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曹县壮大食品有限公司、曹县国盛纺织有限公司、山东东奥面粉有限公司、曹县华凯工艺品有限公司、曹县元鑫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