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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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芯飞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优科能源(漳州)有限公司 厦门语桥翻译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永士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市芯飞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永士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0080元; 二、厦门市芯飞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永士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YS160606的产品订货合同中未交货120件锂离子电池的迟延交货违约金(以100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6年7月6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厦门市芯飞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永士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YS160606的产品订货合同中已交货的4880件锂离子电池的迟延交货违约金6710元; 四、厦门市芯飞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永士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交付不符合质量要求锂离子电池的违约金320796元; 五、***对厦门芯飞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哈尔滨永士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3元,减半收取7092元,由哈尔滨永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92元(已预缴),由厦门芯飞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