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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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惠德林商贸有限公司 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尚峰国际分公司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惠德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继续履行; 二、被告(反诉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惠德林商贸有限公司租金303186元(2019年3月5日至8月4日)及上述租金产生的滞纳金(自2019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上述租金之日止); 三、被告(反诉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惠德林商贸有限公司推广费60000元(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广告费80000元(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惠德林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2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惠德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522元。反诉费424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