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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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杭州临港物流有限公司 绍兴华彬石化有限公司 浙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绍兴华彬石化有限公司的本诉全部诉讼请求; 二、绍兴华彬石化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浙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097715.3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浙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2106元,由绍兴华彬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91元,由浙江佳宝新纤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37元,由绍兴华彬石化有限公司负担9654元,绍兴华彬石化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