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柳州市奔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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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52478.09元给原告刘友军、***、***、***、***,扣除已经赔付的60000元,还应赔偿1092478.09元,被告广西柳州市奔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刘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至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户名: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账号:21×××3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忻城县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390元(原告刘友军已预交15273元),由原告刘友军、***、***、***、***负担758元,被告***负担14632元,被告广西柳州市奔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0,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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