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铁铁路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磐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鑫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资款共计261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1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本金1.4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本金40万元以基数,利息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本金89.6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200元,由被告河南鑫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