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19年11月8日利息34923.9元,2019年11月9日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10.6875‰上浮40%计付;

2、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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