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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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对无锡海德电子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09.9645万元及实现债权费用81521.1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9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95.5元,由资产公司负担446.5元,由***负担20949元。应由***负担部分已由资产公司垫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支付给资产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