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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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志刚名下所有的xxx号、xxx号、xxx号汽车各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申请继续查封。 三、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私自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