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志刚名下所有的xxx号、xxx号、xxx号汽车各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申请继续查封。

三、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私自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1-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