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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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陈树芬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122000元(该赔偿款由原告***、***、***、***、***、***各享有20333.3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负担1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