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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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9民终470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757号民事判决; 二、武汉圣捷灵商贸有限公司偿还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开发区支行承兑汇票垫付款18463009.75元,并按合同约定自2015年1月22日起按垫付款额度的日万分之五偿还借款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开发区支行有权对曾他项(2014)第00000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所记载的抵押物(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在建工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5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578元,由圣捷灵公司、永盛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17-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