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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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肇庆市鼎湖天标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8日签订的《天标山水星御【天标·山水城】认购书》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肇庆市鼎湖天标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返还购房定金87000元; 三、被告肇庆市鼎湖天标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3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共同负担275元,被告肇庆市鼎湖天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