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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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彭水县兄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彭水县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文融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龙坎支行 彭水县永鸿蚕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彭水县兄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本息5870215.92元,并按以下方式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本金48878.59元从2016年9月1日起、本金65000元从2017年3月7日起、本金80000元从2017年6月1日起、本金60000元从2017年8月1日起、本金193515.7元从2017年12月1日起、本金423389.42元从2018年8月28日起、本金4999432.21元从2018年8月28日起(均含本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代偿资金清偿之日止,并以担保金额的10%为限,在与前述资金占用费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二、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彭水县XXXX、XXXX号的房产(彭水县房地证2012字第XXXX号、XXXX号)拍卖、折价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彭水县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县永鸿蚕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26元,由被告彭水县兄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水县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县永鸿蚕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