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大埔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支行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大埔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2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大埔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0000元给被上诉人***; 三、被上诉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67104.45元给被上诉人***; 上述款项直接转账到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支行,账号:622*************326,户名:***。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4元(已由被上诉人***预交,由一审法院退回724元给被上诉人***),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大埔支公司负担434.4元,被上诉人***负担289.6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大埔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434.4元,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289.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元(已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大埔支公司预交),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大埔支公司负担868.8元,被上诉人***负担579.2元。由本院退回579.2元给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大埔支公司,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57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