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山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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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山路支行贷款本金11428.3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山路支行截至2019年1月29日的贷款利息338元、本金罚息13.3元、利息复利5.7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山路支行本金罚息(以贷款本金11428.3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且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利息复利(以拖欠利息33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且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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