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山路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神州牛歌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牛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山路支行贷款本金228854.5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山路支行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228854.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山路支行在本判决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牌号为鲁A999**克莱斯勒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