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加盛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加盛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258260元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10%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83元,由***、湖南加盛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