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连云港北港镍业有限公司 青岛兖煤东启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北港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兖煤东启能源有限公司货款4483万元; 二、被告连云港北港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兖煤东启能源有限公司利息损失(截止2019年5月14日的利息损失为6117878.68元;2019年5月14日以后的利息损失计算如下:以449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2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448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7月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448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青岛兖煤东启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03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兖煤东启能源有限公司负担661元,由被告连云港北港镍业有限公司负担296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