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东兴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在桂D×××××号轻型厢式货车投保的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财产损失人民币23422.05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在桂D×××××号小客车投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在桂R×××××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投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在赣C×××××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相关赔偿款项可汇入本院代管款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藤县藤州大道支行,户名:藤县人民法院,帐号:62×××19)转权利人。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43元(原告已预交222元),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陈大清负担191元、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22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负担1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负担1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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