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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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东兴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在桂D×××××号轻型厢式货车投保的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财产损失人民币23422.05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在桂D×××××号小客车投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在桂R×××××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投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在赣C×××××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相关赔偿款项可汇入本院代管款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藤县藤州大道支行,户名:藤县人民法院,帐号:62×××19)转权利人。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43元(原告已预交222元),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陈大清负担191元、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22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负担1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负担1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