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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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翠竹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深圳市世强通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翠竹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康某3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28000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翠竹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康某3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174393.45元; 三、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康某3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28000元; 四、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康某3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315876.1元; 五、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康某3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400000元; 六、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康某3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174393.45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12元,减半收取3456元,由原告***、***、***、***、***共同负担56元,由被告***、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40元(该款已在应退还的款项中予以抵扣,不再另行负担),由被告深圳市世强通货运有限公司负担680元,由被告***负担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