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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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截至2016年9月5日的贷款本息160174.42元(贷款本金90000元、正常利息117元、逾期利息16036.57元、复利20.85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从2016年6月18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以贷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在双方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计算罚息;并以未偿还的罚息和利息为基数,在该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计算复利;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就被告***位于铜梁县(房地产权证号:号)的房屋在上述贷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3元,减半收取计121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鸣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雪娇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