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卡尔冈有限公司 卡尔冈炭素(苏州)有限公司 卡尔冈炭素(天津)有限公司 中国膜工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卡尔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卡尔冈炭素(天津)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卡尔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卡尔冈”文字; 三、被告卡尔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卡尔冈炭素(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卡尔冈炭素(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7元,由原告卡尔冈炭素(天津)有限公司负担4247元,被告卡尔冈有限公司负担7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