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聚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邱集煤矿有限公司 东营市利浩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5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东营聚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东营市利浩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4206375元及利息(利息以42063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被上诉人山东省邱集煤矿有限公司、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工程价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7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744元,由被上诉人东营聚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邱集煤矿有限公司各负担6641.77元,上诉人东营市利浩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1818.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488元,由上诉人东营市利浩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8410.61元,由被上诉人东营聚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邱集煤矿有限公司各负担11692.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