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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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稷钰生态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公信天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9)兵08民初2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赵冰兰偿还***借款330万元;二、***、赵冰兰赔偿***利息损失1916356.16元[(330万元×24%÷365天×1050天,从2015年9月28日至2018年8月28日止)-13.2万元-10万元-13万元];上述一、二款项合计5216356.16元,限***、赵冰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9)兵08民初21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第四项,即“三、驳回原告***主张对新疆稷钰生态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赵冰兰承担以借款本金3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 四、***对新疆稷钰生态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团21小区5栋的一层房产(公房产权证号:兵房字**143第2××4号、建筑面积382.40平方米)、××团21小区8栋的一层房产(公房产权证号:兵房字**143第2××5号、建筑面积711.56平方米)、××团21小区9栋的一层房产(公房产权证号:兵房字**143第2××6号、建筑面积46.83平方米)、××团21小区12栋的一层房产(公房产权证号:兵房字**143第2××7号、建筑面积107.77平方米)、××团21小区4栋的三层房产(公房产权证号:兵房字**143第2××0号、建筑面积7255.18平方米)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330万元及逾期利息471227.4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848元,由***、赵冰兰负担47542.88元,***负担3305.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冰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