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银川建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行
宁夏元丰兴业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北京中路支行
银川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银川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行借款本金1411752.16元,利息、罚息53713.21元及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银川建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夏元丰兴业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90元,减半收取8995元(实收8995元),由被告银川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川建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夏元丰兴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19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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