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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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绵竹市恒鑫矿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德阳市弘扬实业有限公司宕昌分公司
四川龙蟒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德阳市弘扬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
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绵竹市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市弘扬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三、对被申请人孟瑾韬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四、对被申请人范贵明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五、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市弘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何家堡乡大堡子村27045平方米土地(产权证号:宕国用(2014)第***号)及地上全部建筑物(包括不限于四川省德阳市弘扬实业有限公司宕昌分公司在该土地上开发的“弘扬●康桥郡“一期、二期项目的全部房屋),保全金额16,000,000.00元,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六、对被申请人绵竹市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在绵阳市金鸿饲料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款项1,000,000.00元、四川龙蟒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款项2,000,000.00元,保全金额共计3,000,0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上述六项累计保全金额为19,00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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