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东营海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海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申请人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