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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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215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海汇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期间的租金人民币358,229.25元; 二、变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215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海汇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水费人民币2,476.42元; 三、变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215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海汇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电费人民币31,620.88元; 四、变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2151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海汇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6000元; 五、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汇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人民币304,520元及消防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 六、对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05元,由上海汇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008元,由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21元,由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12元,由上海汇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