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凯军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民终47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48号。

负责人:刘晓峰,总经理。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3民初65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存在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只有在人民法院对经济纠纷经审理后认为有犯罪嫌疑的,才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原定于2019年10月21日开庭审理,因被上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而取消开庭,本案一审法院尚未开庭,或者说对本案的事实尚未调查,也无其他侦查机关函告一审法院本案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要以事实为基础,法院对案件作出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判断时,需要大量的事实材料作为判断的基础,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是当作经济犯罪案件移送,还是当作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中,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经开庭质证,即认定本案有犯罪嫌疑太过于草率。一审法院应对本案进行严格的审查,把移送案件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严格把好移送审查关,才可以减少和防止不必要的案件移送现象发生,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减少不必要的讼累,减少公安机关不必要的工作投入。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计人民币199584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提供的对实际车主黄汝群询问笔录、江西凯军物流有限公司关于撤销保险权益通知书的声明等证据材料,发现本案有犯罪嫌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如发现可能涉及犯罪,应当将案件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但相关事实在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对原告的起诉径行驳回在程序上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

一、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3民初6594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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