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市久逸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沈忠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银欣包装材料厂货款27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无锡市银欣包装材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7220元,由沈忠华负担(无锡市银欣包装材料厂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沈忠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沈忠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银欣包装材料厂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