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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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广东中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惠州市明正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辉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辉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给付保险金72569.48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辉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15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1493元,原告东莞市辉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07元。原、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