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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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1451612.00元及利息(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于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0.00元、鉴定费18893.00元、公告费500.00元,计47993.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