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金宝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桂林分行账号为41×××53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40000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账号为62×××78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40000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金宝支行账号为37×××06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40000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桂林分行账号为50×××66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40000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61×××02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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