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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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6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1313612元及利息(利息以1313612元为基数,自2009年9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总计57200元,由上诉人***、***负担5202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176元;鉴定费18893元、公告费500元、保全费2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