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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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高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溢价款160万元及截止2019年4月30日的违约金1581320.69元(2019年5月1日后至实际付清前,违约金以未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9%计算)。

二、被告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高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用地收益3969.6万元及截止2019年4月30日的违约金1383039.74元(2019年5月1日后至实际付清前,违约金以未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9%计算)。

三、被告山东嘉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淄博嘉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淄博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陕西高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139.25元、保全费5000.00元,总计583139.25元,由原告陕西高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4052.25元,被告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嘉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淄博嘉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淄博嘉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淄博嘉慧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淄博嘉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908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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