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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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亿燃(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兰州科润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甘肃三易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鸿鑫商贸有限公司 兰州中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锦昌商贸有限公司 安徽行空贸易有限公司 兰州铂銮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泰禾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中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泰禾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000元。 二、被告兰州中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泰禾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000元的利息(自汇票到期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三、被告亿燃(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鸿鑫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行空贸易有限公司、甘肃三易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兰州科润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兰州锦昌商贸有限公司、兰州铂銮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票据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乌鲁木齐泰禾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86元,由被告兰州中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亿燃(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鸿鑫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行空贸易有限公司、甘肃三易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兰州科润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兰州锦昌商贸有限公司、兰州铂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