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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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群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维修费和维修费的评估费共18468.29元给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建群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9990元给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 三、驳回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1390元,由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负担859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50元,广州建群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81元。二审受理费2430元,由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负担159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30元,广州建群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