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33593.75元,利息计人民币1177360.93元,合计人民币3210954.68元;并承担以本金2033593.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20年5月1日至本金2033593.75元付清之日的利息。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88元,由被告***、润江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