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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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1815号 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镠,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颍,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丽。 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静 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娅 书记员宋治国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