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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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福农业有限公司
类型 保全案件告知暨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告知暨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23执保298号

广西金福农业有限公司、广西昌明置业有限公司、苏上明、苏荣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金福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昌明置业有限公司、苏上明、苏荣树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桂0123民初129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及系统查询结果,本院对被申请人广西昌明置业有限公司、苏上明、苏荣树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昌明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象广场支行45×××89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14886.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二、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荣树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金浦路支行62×××03+1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346.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三、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荣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62×××18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50999.1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四、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荣树在交通银行南宁金湖支行62×××63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27.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五、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荣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62×××61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荣树在中国银行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61×××Y0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七、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荣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财富广场支行62×××76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818.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八、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荣树在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个人数字金融部私人银行中心61×××Y0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19294.2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九、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荣树在招商银行南宁分行五一路支行62×××35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10.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十、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荣树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象分社17×××21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74.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十一、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荣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明秀路支行62×××86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37680.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十二、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荣树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16×××81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3001.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十三、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荣树在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36×××01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0.79元,冻结到位金额0.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十四、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荣树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39×××58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61.03元,冻结到位金额61.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十五、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荣树在沪市A股市场A7×××93账户,证券代码为60×××8,证券简称为中国中免,申请控制数量1600股,冻结到位1600股,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止)。

十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荣树在深市A股市场01×××5账户,证券代码为3×××8,证券简称为天海防务,申请控制数量100股,冻结到位100股,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止)。

十七、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荣树在深市A股市场01×××5账户,证券代码为0×××1,证券简称为南宁糖业,申请控制数量89200股,冻结到位89200股,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止)。

十八、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上明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74×××88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9722.7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十九、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上明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政分社17×××09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240.9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二十、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上明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民族支行62×××56+1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4.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二十一、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上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明秀东路支行62×××99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2187.3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二十二、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上明在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个人数字金融部私人银行中心62×××Y0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1770.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二十三、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上明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金浦路支行62×××52+1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29144.9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二十四、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上明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营业部55×××21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201.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二十五、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上明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民族支行62×××44+1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2.6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二十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上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民主中支行21×××45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41.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二十七、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上明在中国银行南安支行营业部42×××Y0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0.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二十八、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上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a0@wx.tenpay.com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75.30元,冻结到位金额75.3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二十九、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上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65@wx.tenpay.com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305.90元,冻结到位金额305.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三十、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苏上明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8号盛天东郡9号楼2单元2801号房产,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26日止。

三十一、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苏上明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8号盛天东郡×××至×××号楼地下室地下一层×××号、×××号共2处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26日止。

三十二、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昌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桂A×××××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2年9月29日止。

三十三、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昌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桂A×××××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2年9月29日止。

三十四、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昌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桂A×××××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2年9月29日止。

三十五、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苏上明名下车牌号码为闽C×××××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止。

三十六、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苏荣树名下车牌号码为桂A×××××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2年10月15日止。

三十七、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苏荣树名下车牌号码为桂A×××××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2年10月15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三十八、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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