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国和光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 宁波沈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沈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款621037.7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8709.49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和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未付承揽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沈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投光灯模具费221752.70元; 三、被告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沈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铝灯杯模具费15397.96元; 以上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沈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诉案件受理费212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6274元,由原告沈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505元,被告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负担1776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75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759.50元,由反诉原告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