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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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78867.02元; 二、被告郯城县永安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术前保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计款798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7元,减半收取3924元(原告方已预缴),由被告郯城县永安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847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