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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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漫江矿泉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给付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溪泉DN300天然矿泉引水工程一至四标段工程款105400251元及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 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漫江矿泉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给付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DN500天然矿泉引水工程款148750564元及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 三、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093元,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漫江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