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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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迁西县助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燕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738,511.88元、截至2019年7月30日止的利息11,116.60元,并以上述本息之和即4,749,628.48元为基数按《经销商买方信贷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合作协议》、《经销商买方信贷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综合融资协议》及附件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从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驻点质押保管费1,000元; 三、被告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可与被告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以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车辆(车架号LSJA36E61KZ082281;车架号LSJA36E6XKZ082196;车架号LSJW56U69KG052247;车架号LSJE24031KG044762;车架号LSJW56U93JG087536;车架号LSJW56U95JG087540;车架号LSJW84W96JG219682)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50,0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内蒙古燕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在最高债权余额5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被告迁西县助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在最高债权余额5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在最高债权余额5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在最高债权余额5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八、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在最高债权余额5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九、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在最高债权余额5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十、驳回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55.40元,减半收取22,377.7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