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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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6747.18元; 二、鉴定费36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三、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工程的完整竣工验收资料交付给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622元,减半收取9311元,由原告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07元,被告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04元。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9311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反诉原告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