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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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西湖支公司 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 广州裕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西湖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医疗项目费用5770.1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西湖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死亡伤残项目费用1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西湖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21305.8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12元,由原告***负担124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西湖支公司负担3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