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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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4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4609.35元,返还被告***垫付款18704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296元(已给付);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负担850元,原告***负担25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负担之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6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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