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周口市阳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郑州市郑东新区明达建筑设备租赁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口市阳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明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截至2019年2月26日的租金588275.63元及未归还物资租金(自2019年2月27日起按原租金钢管0.0075元/米,扣件0.0035元/每个每天的二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支付扣件清理费3017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周口市阳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明达建筑设备租赁站钢管205.5米、扣件23251个,如未在确定期限内返还按钢管每米12元、扣件每个5元向原告支付折价赔偿款。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周口市阳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1元,减半收取5981元,由原告周口市阳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81元,被告周口市阳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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